危废鉴别工作的有关事项
点击次数:2510 更新时间:2017-03-01
危废鉴别工作的有关事项
危废鉴别是针对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据估计,*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为进一步规范危废鉴别行为,发挥危废鉴别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关于省级环保部门要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废鉴别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危废鉴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握好危险废物鉴别的总体要求:
危废鉴别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危废鉴别流程,合理判定危险废物特性,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方”)对本单位产生的物质、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可要求工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所涉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需要认定的,可进行危废鉴别。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某单位产生某种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结论,危废鉴别可作为该单位该物品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受省环保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规范管理危废鉴别工作,制定危废鉴别流程,确定危废鉴别机构,负责对各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出具的初步鉴别意见进行认可。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受理并审核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申请方有关书面申请,组织论证鉴别方案,zui终出具初步认定意见。
承担危废鉴别工作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危废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和危废鉴别报告。危废鉴别机构应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负责,确保危废鉴别工作真实、严谨、科学,并为申请方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危废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省环保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
对于危废鉴别过程中所涉及的监测数据,可由危废鉴别机构委托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参与检测的相关机构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及危废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
三、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废鉴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