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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土壤修复方案场地环境评价调查原则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特点,根据目标场地土壤类型各层分布情况、地下水高度、地下水走向、原企业生产产品、生产历史、生产功能区分布等情况对场地的各个区域进行针对性调查,为确定场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工程量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严格按照目前国内及上场地调查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调查。对场地调查中从现场调查采样、样品保存运输、样品分析到风险评估等一系列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时要综合考虑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经费以及现场条件等客观因素,保证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江门市土壤修复方案场地环境评价调查工作流程
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方法以资料收集分析、相关人员走访、现场调查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以及风险模型计算等方法为主。
场地环境调查与污染评价工作步骤如下:
(1)前期资料分析: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建厂以来的生产情况及“三废”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情况、厂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水系、地质、土壤类型和性质等)、了解厂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泄漏等突发性污染事故情况、环境污染纠纷情况、原企业关停、搬迁情况等信息。
(2)调查监测方案制定:根据资料分析和对厂区内污染状况的初步判断,制定场地调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进行项目经费的预算等。
(3)现场采样与勘察:在场地现场完成监测点位的定位,组织实施样品的
采集和保存等各项工作。
(4)样品分析:采集的样品运送至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的预处理和测试分析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
(5)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在对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相关风险评估模型对场地各区域土壤在各种暴露途径下的人体健康风险进行计算,得出各区域的污染等级并给出修复目标值。
江门市土壤修复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guo*wu*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关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5618-2009)(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四版)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
《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标准》(GB5085-2007)
相关技术导则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京环发〔2007〕8号)
相关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1994)
《场地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别技术规范》(HJ/T 29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