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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三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调查,东莞市土地转让要求做污染场地调查报告,依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六十七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1.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3.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4.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5.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用途改变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采取以下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1.重点监管单位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信息,应报送至生态主管部门备案;
2.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