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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俭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按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2、有温度、湿度或其他贮存条件的化学危险品必须按要求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并要严格监控贮存环境。
3、每类化学危险品都必须标识悬挂“危险化学品”标识。
4、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必须经适当的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应的MSDS。
5、化学危险品尽可能当天需使用多少领用多少,对一些危险性、毒性较小的可一次领用一周的量。当天未用完的应在使用场所设置专门区域管理,并专人负责。
6、仓管员每天下班前对仓库巡查一次,结果记录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巡查记录表》上。
7、报废、过期的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盒的处理见《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程序》。
8、使用前应详细阅读标签指示说明。
9、配药与施药时应穿戴保护性衣服、口罩、橡皮手套及靴,以防止药液进入眼、鼻、口。
10、喷药后应清洗全身,清洗喷雾时,切勿让废水污染水源。
11、如有药品泄露,应及时采取干沙吸湿,并用塑胶袋装好药沙混合物统一回收,联同化学药品空袋、瓶等有害物质一起送市政回收站处理。
12、对于MSDS上列的各类化学危险品的泄露,其具体措施详见《化学危险品管理》。
13、未用完的开袋、开瓶后的药品,请务必扎紧、盖好,避免受潮、泄露。
14、对于化学药品的酸、碱类别药剂(根据使用说明书),不得混合使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设立的申请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zui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有关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