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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单方委托”的效力,目前其实有一定争议。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单方申请委托鉴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比如中科检测和申请方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相关鉴定资格、鉴定材料是否真实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因此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不应该采纳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法院就应当认定。
中科检测的意见比较倾向于后者,主要是因为在《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另外根据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和现有的《上海市质量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中都定义了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的单位。
根据以上依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是在案件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是有权单方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但是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以被采纳是有不确定性的,这种鉴定报告存在一个先天的缺陷就是提交鉴定报告作为证据的一方,很难向法庭准确地毫无置疑的说明该鉴定报告所有需要的样本均取材于案件中的争议样本。这样这个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认为对方质疑理由充分,其在诉讼当中更多的则是以重新鉴定来结束争执。